一审庭审过程中,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双方对于公司违规的事实与性质并无分歧。争议焦点在于揭露日的日期,投资者方认为,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时间为圣莱达虚假陈述的揭露日。而公司方认为,证监会对公司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时间为揭露日,符合前述时间段的投资者,其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因果关系。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本案揭露日为证监会对圣莱达下达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》的时间为揭露日,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。随后,有投资者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。2019年12月10日,圣莱达发布关于收到《民事裁定书》的公告。公告显示,浙江省高院受理圣莱达投资者的上诉后,认为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,圣莱达应对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,故撤销一审判决,发回宁波中院重审。
2019年12月13日